最高法、最高检通告合于履行《中华平民共和邦刑法》确坐罪名的增加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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央视网(CCTV)消息:据最高国人法院公众号消息,《最高国人法院、最高国人检察院关于执行〈中华国人共和国刑法〉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(八)》已于2024年1月17日由最高国人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2次会议、2024年1月3日由最高国人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。
最高国人法院 最高国人检察院关于执行《中华国人共和国刑法》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(八)
(2024年1月17日最高国人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2次会议、2024年1月3日最高国人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)
根据《中华国人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二)》(以下简称《刑法修正案(十二)》),现对《最高国人法院关于执行〈中华国人共和国刑法〉确定罪名的规定》《最高国人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》作如下修改:
将《中华国人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六十九条(《刑法修正案(十二)》第三条)的罪名由“徇私舞弊低价折股、出售国有资产罪”修改为“徇私舞弊低价折股、出售公司、企业资产罪”。
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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